104/07/09-【預售屋買賣】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104/07/09-【預售屋買賣】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房地權利時,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屋房地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1082493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義務之營業人,依房屋及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舉例說明】
國稅局最近查得甲公司於103年底以5,000萬元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一戶,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104年5月中旬轉讓予乙君,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經國稅局以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因甲公司誤認總價中屬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為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為免稅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25萬元外,並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裁處1倍罰鍰。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權利時,房地產權移轉前,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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