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6-【奢侈稅-銷售高額消費貨物】銷售小客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應課徵奢侈稅
104/03/06-【奢侈稅-銷售高額消費貨物】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為防止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自100年6月1日起,即針對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即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及「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可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除符合前揭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小客車外,凡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小客車,均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呼籲相關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之心態,如經查獲,除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規定補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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