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3/03-【營業登記】自104/4/1起開始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
104/03/03-【營業登記】自本(104)年度4月1日起開始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營業人有應申請設立、變更、停業復業或註銷等營業登記而未辦者請速補辦,以免受罰
國稅局將自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全面清查轄內營業人營業登記情形;同時清查網路交易營業人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及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提供坐月子服務之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及老人福利機構營業情形,如涉及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者,將依相關法規辦理。
營業人稅籍資料之正確與完整,為掌握稅源重要依據,自104年4月1日起,北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轄內公司、行號及網路交易資料查察,以查明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若有登記不合規定者,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可免予處罰。另如有涉及漏稅情事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營業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此外,個人如係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以上者,亦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
特別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查對,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並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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