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行政救濟】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稅款,應依限繳納
104/02/04-【行政救濟】行政救濟確定後應補稅款,應依限繳納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在行政救濟確定後還有應補稅款者,務必要依補稅通知書上的繳納期限繳稅,即使是納稅義務人之前已經提供擔保品,仍須依限繳納,以免擔保品被稅捐機關行使權利、或加徵滯納金,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核定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循序提出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另外,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是,納稅義務人如依規定申請復查,或提訴願時,已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完成繳納、或提供擔保、或其財產已經稅捐機關通知相關單位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行政救濟案件在確定後,稅捐機關會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即使納稅義人已提供擔保,亦不例外,因為訴願階段受理欠稅擔保的目的,係為暫緩欠稅移送執行,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單並依限繳納,稅捐機關即會通知返還擔保品,但逾期未繳時,稽徵機關則會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權利,如有不足清償時,須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依法提起訴願並提供擔保者,即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如仍有補徵稅款者,應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以免原擔保品遭致變價及續行移送執行,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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