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5-【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104/01/15-【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否要申報所得呢?
這種情形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98年間以3,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並於100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3,81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8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100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買賣預售屋與買賣成屋不同,買賣預售屋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適用;因此,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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