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供營業使用之房地,雖符合免辦營業登記,惟仍應課徵特銷稅
103/12/2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銷售供營業使用之房地,雖符合免辦營業登記,惟仍應課徵特銷稅
銷售供營業使用之房地,雖符合免辦營業登記,惟仍應課徵特銷稅。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地,若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免課徵特銷稅;惟如從事符合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之家庭手工藝副業,該房地仍屬有供營業使用,則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
【舉例說明】
甲君購入房地後持有未滿1年旋即以600萬元銷售價格出售,持有期間已辦竣戶籍登記,其於1樓從事家庭理髮,因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未僱用人員,每月銷售額亦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該理髮廳雖可免辦營業登記,惟國稅局仍認定有營業性質,不以其有無營業登記為要件,是甲君出售該房地仍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另按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規定,出售之房地因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得按供營業使用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本案房屋為2層樓房,甲君僅於1樓營業,故核定特銷稅應為45萬元(600萬元×1/2×15%),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如有利用該房地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其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雖可免辦營業登記,惟仍屬有營業行為,不符合免課徵特銷稅規定,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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