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7 18:41:5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3/08/26-【列舉扣除額】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103/08/26-【列舉扣除額】選用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陳先生詢問:去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標準扣除額申報,最近找到小孩在臺北唸書支付房屋租金的證明,經重新計算採列舉扣除額較有利,是否可申請更正?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以陳先生為例,因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陳先生不得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
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妥善保管相關付款證明文件,俾憑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申報較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影響自身權益。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http://www.jf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