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5 12:30:5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3/08/05-【扶養親屬】申報扶養親屬規定-子女篇

103/08/05-【扶養親屬】申報扶養親屬規定-子女篇

※離婚者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兒子、兒媳於年度中成年,當年度得列為扶養親屬。

※兒媳年滿20歲仍在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

※推廣教育或暑期(部)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受扶養人年滿20歲而在學者,以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所謂正式學籍,係指經大專院校(含空大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班學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在學校推廣教育班或暑期部進修,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可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免稅額。

※   年滿20歲之子女,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offline_tw3.gif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
http://www.jf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