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6-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103/07/06-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替配偶或子女投保,因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迭有民眾以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所參加之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而被繼承人生前以配偶或子女等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亦未為保險給付,所以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被保險人非要保人,因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屬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有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
近來查核轄內遺產稅申報案時,經常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保險契約,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因被繼承人死亡時被保險人仍生存,保險公司無死亡給付的情形,惟該保單價值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繼承人常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或誤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因而被補稅處罰。
特別提醒民眾及代理申報業者,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如僅係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可請保險公司出具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資料,並將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課稅,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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