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2 17:40:5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3/06/27-【綜所稅申報】只繳稅未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採用列舉扣除額

103/06/27-【綜所稅申報】只繳稅未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不得採用列舉扣除額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只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但未辦理申報,仍屬未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103年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3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上開規定,納稅義務人必須繳稅及申報,才算完成申報手續。

部分納稅義務人只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並不算是完成申報手續,如果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就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的規定。呼籲有上開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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