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6-【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之優惠說明
103/06/26-【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持有滿3年之優惠說明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為30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為6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1.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00萬元(A)
2.再計算「當年度」出售1.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6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0萬元(B)。
3.合併1.及2.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50萬元(C)。
4.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額計入:300萬元*1/2+(35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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