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8 15:15:2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3/06/16-【盈虧互抵】公司組織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103/06/16-【盈虧互抵】公司組織有進貨事實未取得合法憑證,恐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除有符合財政部頒布之解釋函令規定外,將無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之適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倘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依照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之規定,除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有實際交易之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者,視為情節輕微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始得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其已誠實入帳,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其不符合前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

公司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之憑證,以避免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影響租稅權益。






 

offline_tw3.gif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317-7317/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
http://www.jf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