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28-【營業稅】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103/04/28-【營業稅】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申請營業登記,亦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經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納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係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又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方屬醫療勞務,准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未經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非屬於醫療勞務,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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