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10-【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醫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
103/04/10-【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醫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
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所得額,但有漏報執行業務收入(包括健保收入、掛號費收入、部分負擔收入、一般收入及其他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損失者,即構成違章,除補稅外,另處以罰鍰。
醫療院所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者,其各項收入與費用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1、全民健保收入(含部分負擔收入)係以健保局分列項目參考表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分列項目表註二第2點)加計部分負擔金額(分列項目表第14欄最右邊合計數),健保費用則為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分列項目表註二第1點)乘以0.78
2、掛號費收入以收入金額之22%計算(即78%為費用率)
3、自費收入(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則依各科別分別以收入金額60%~55%不等計算(即40%~45%為費用率),另牙醫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假牙裝置者,須以該項補助收入22%計算(即費用率為78%)。
呼籲業者申報時,務必依上開說明逐項分類詳細填寫,以免造成違章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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