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4/08-【貨物稅】汽車製造商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應申報貨物稅,以免漏報處罰
103/04/08-【貨物稅】汽車製造商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應申報貨物稅,以免漏報處罰
最近查獲汽車車體製造廠商就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因未辦產品登記及短漏報貨物稅,予以補徵貨物稅及罰鍰。
依財政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規定,自96年3月1日起,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該局指出,車體製造廠商通常僅就打造車身及底盤申報貨物稅,而疏忽未就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價格達10,000元以上者,報繳貨物稅。
近期透過汽車車體製造廠商申報之營業稅與貨物稅資料比較顯不相當,經深入追查,查獲甲廠商於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價格在10,000元以上,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貨物稅,遭致補稅及處罰。
未來國稅局將加強運用營業稅與貨物稅申報資料,進行跨稅目比較分析,勾稽追查貨物稅產製廠商繳稅情形,以遏止逃漏稅;該局特別呼籲,車體產製廠商若有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10,000元以上,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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