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14-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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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4-利用他人名義銷售、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加重處罰
納稅義務人藉由贈與及信託方式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一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近來發現坊間有少數人將其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贈與符合自住條件免課特銷稅之他人後,再藉由信託方式銷售規避特銷稅。
【舉例說明】
甲君在99年同時購入A、B兩戶預售屋,於101年7月與丙君簽訂A預售屋之銷售契約,惟未與建商換約,至102年3月完工交屋時仍由甲君取得A、B兩戶房地所有權,因A屋取得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規定應課徵特銷稅,甲君旋與丙君解除買賣契約,同年4月再將A屋贈與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排除課稅之女友乙君,為利於處理後續事宜及掌握資金,另與乙君簽訂信託契約,以甲君為受託人,乙君為受益人,並約定由受託人甲君管理、處分及保管處分所得價金,102年5月甲君再以受託人名義與丙君重新簽訂總價700萬元之買賣契約,經查獲發現,甲君原購入之預售屋若經辦妥所有權登記後未滿2年出售,依法應課徵特銷稅,遂藉由贈與符合排除課稅之女友及信託行為以規避特銷稅,惟依查得資料及資金流向,案關交易實屬甲君丙君間之買賣行為,乃依法予以補徵特銷稅並加處罰鍰。
經查獲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及利用他人名義以外之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者,將予以較重之處罰,該局籲請納稅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以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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