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5 01:59:2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0/25-繳稅稅款有困難,如何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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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5-繳稅稅款有困難,如何申請分期繳稅
稅目 | 發生事由 | 適用條件 | 分繳期間是否計息 | 申請期限 | 受理單位 |
營所稅 | 天災事變 |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者。 | 否 | 繳納期限 | 管轄稽徵稽關 |
財務困難 | 1.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 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是 | |||
綜所稅 | 天災事變 | 1.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 2.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因天災、事變領取政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救助金、賑助金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3.其他因天災、事變發生財務困難者。 | 否 | 繳納期限 | 管轄稽徵稽關 |
財務困難 | 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是 | |||
遺產及贈與稅 | 繳納困難 |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 | 是 | 繳納期限 | 管轄稽徵稽關 |
已移送執行之 欠稅案件 | 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 | 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 是 | 繫屬 執行 期間 | 行政執行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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