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4 23:21:4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0/18-被繼承人借款給公司之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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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8-被繼承人借款給公司之債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時,除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各款規定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外,應將被繼承人之一切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一併填報,否則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被繼承人若有其他投資的債權收入,並不會在遺產清單上,繼承人應主動查明申報,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國稅局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很多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投資公司,但不清楚與公司間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對投資的公司如有股東往來的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若對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額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應附具補充說明俟查明後於申報期限內補報,並申請稽徵機關協助查明辦理,若經核定有債權額,此情形則未構成漏報,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