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21:16:0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0/1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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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6.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適用。
7.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 計 算 公 式 |
第 1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稅率(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
第 3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稅率( 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
第 4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稅率(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
第 5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稅率(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
第 6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稅率(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 稅 率 種 類 |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1000 |
(2)公共設施保留地 | 6/1000 |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 1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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