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9.27-貨物稅廠商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貨品免稅貨物出廠應依規定辦理銷案,避免遭補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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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7-貨物稅廠商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貨品免稅貨物出廠應依規定辦理銷案,避免遭補徵貨物稅
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貨品免稅貨物出廠,嗣後產製廠商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具貨物稅條例規定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
國內產製之貨物,於貨物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貨物稅,而外銷貨物可申報免徵貨物稅,另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之貨物可事先申請及申報免徵貨物稅,惟事後均應依規定期限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該局近來發現貨物稅產製廠商免稅產品申報出廠後,未依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作業,遭致補稅案件,國稅局特提醒國內貨物稅產製廠商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貨品之免稅貨物出廠,應依下列規定限期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
(一)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二)免稅展覽之貨物:應於展覽會結束1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於展覽地銷售,自行填用完稅照,併同當月份出廠貨物報繳貨物稅,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申請銷案。
(三)捐贈勞軍貨物:應於貨物出廠後1個月內具文檢附受贈單位驗收證明及經受贈單位在背面加蓋印信簽收證明之免稅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
(四)免稅軍用貨品(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或經使用單位在背面簽收證明並加蓋印信之免稅照,具文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
貨物稅產製廠商為保障自身權益,如有外銷、參加展覽、捐贈勞軍及軍用貨品出廠之免稅貨物,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於限期內檢具銷案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避免遭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