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7 12:16:5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9.14-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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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4-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2年9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呼籲營利事業儘早報繳,並多多使用網路,省時又便利。

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原則上除符合試算暫繳規定者外,應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營利事業之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前述暫繳稅額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依前述規定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惟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則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辦理申報,亦免繳納暫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