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2 23:47:2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9.10-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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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0-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漏報外銷貨物收入3佰餘萬元,該公司表示,該筆交易約定之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其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次一年度,亦已列報至次一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查該筆交易之報關日係在當期,與上揭規定未合,遂予以調整補稅。
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依規定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係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認列時點,尚非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如有漏報收入情事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