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7 12:33:1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9.05-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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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5-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自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可免受罰
營業人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其申報總、分支機構配用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與實際使用之號碼不符者,或使用政府印製發售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所申購登錄號碼不符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考量營業人已自動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其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除將自動報備者納入免罰範圍以符衡平原則外,亦同時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經查獲該違章情形之裁罰基準,如係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3仟元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者,處新臺幣6仟元罰鍰,惟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仍得連續處罰,稽徵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呼籲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免予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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