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7 01:51:0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8.26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補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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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26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補繳貨物稅
在週休假日裡,總有許多人喜歡開車遊玩,來疏解平時工作上的壓力,通常也喜歡在車上加裝休閒設備或改(加)裝車身,來增添旅途中的舒適性與樂趣。因此,業者也看準這個消費市場,不斷推陳出新相關汽車設備,來滿足開車族群的需求。但是,本局提醒這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業者,如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補繳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凡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應課徵貨物稅。因此,為防止廠商先以低價車身裝配繳稅進口或出廠後,再行改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以取巧規避負稅,因而財政部規定,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補繳貨物稅。
凡能固定於車身上,使其與車身不可分離,其裝置後能增加該車輛之功能或提升該車輛之使用價值者,均屬汽車加裝設備。一般常見加裝設備有車頂置物架、汽車衛星導航、音響或數位電視等,如該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特別呼籲,改(加)裝車身或設備業者切不可不慎,以免遭國稅局查獲後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