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2 14:55:2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8.21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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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21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地,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以下簡稱特銷稅),於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得否列為費用扣除?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依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令釋:「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是該項特銷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房屋部分,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