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3 08:36:0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8.12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縱使原申報為虧損,仍應就短漏所得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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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2營利事業漏報所得額,縱使原申報為虧損,仍應就短漏所得額處罰

公司原申報為營業虧損,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後課稅所得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是否仍有短漏報所得之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0萬元,後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雖仍為虧損200萬元,無應納稅額,惟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仍須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並處以罰鍰。依此例,甲公司100年度漏報其他收入200萬元部分,經核定應處以罰鍰9萬元(漏報所得額200萬元×17%=34萬元>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最高額9萬元,以9萬元為限)。

提醒納稅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致發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應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