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8.07未上市櫃股票買賣常見之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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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7未上市櫃股票買賣常見之疏失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並不像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證券商辦理,因此歸納出公司及個人股東常見之疏失如下:
一、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確已依規定簽證發行者,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二、證券交易稅係就證券買賣交易行為而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三、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且每股成交價格為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非為股票面額或公司淨值。
四、證券交易稅雖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成交價格的3‰課徵,但須由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之,是買方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如已代徵證券交易稅款但未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2日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五、股票發行公司受理投資人申請股票轉讓登記時,買賣案件應請其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如為贈與案件則應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之責或受罰。
提醒公司及個人股東買賣有價證券時,應隨時注意檢視有無上述問題,若不瞭解相關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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