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1 19:24:5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8.02銷售與保稅區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用零稅率申報者,自動補報補繳稅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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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2銷售與保稅區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適用零稅率申報者,於102年8月3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僅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所轄營業人於100年6月22日起,如有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且買方保稅區營業人亦有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交付賣方申報適用零稅率之情事,賣方營業人於102年8月31日前自動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者,得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業經修正並分別自100年4月1日及6月22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必須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始有零稅率之適用,另買方亦應於統一發票扣抵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經營業稅法修正後,已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買方保稅區營業人亦不得於統一發票上簽署,作為賣方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以避免賣方誤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致生短漏報繳營業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