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 01:08:3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6.27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102年7月1日前須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至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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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7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102年7月1日前須檢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至所在地國稅局

營利事業於102年5月31日完成網路申報後,除符合規定免送附件者外,其餘申報案件應於102年6月30日前將下述資料親送或郵寄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因6月30日適逢假日,故截止日順延至7月1日。相關應寄交資料如下:
一、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三、上述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經掃描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

【舉例說明】   
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雖委託會計師簽證並於101年5月23日完成網路申報,惟遲至101年7月3日始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付郵交寄(101年6月30日及7月1日適逢假日,依規定得順延至101年7月2日寄送),經以逾期寄送簽證報告書,而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致與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將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之要件不符,遂剔除該公司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之本年度扣除額2百餘萬元,予以補徵稅額40餘萬元。
   
再次提醒採會計師簽證方式申報之營利事業,務必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及檢送查核簽證報告書,以免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及交際費限額提高等各項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