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 00:51:5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6.27【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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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7【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當心遭補稅處罰

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二年,國稅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眾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以適用較低稅率,經查獲未據實申報,除按短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以處罰。

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在一年內者,稅率為1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10%;而所謂持有期間,係指自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1月20日買賣取得土地,在101年9月1日與乙君簽訂不動產預訂買賣協議,除約定買賣總價款為5000萬元外,並約定將於102年3月20日另訂買賣契約,甲君在102年3月買賣契約訂立後,以總價款5000萬元按稅率10%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萬元。經查得甲、乙君已於101年9月1日先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協議,並有陸續支付大額買賣價金,雙方另於102年3月20日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其內容亦與預訂買賣協議一致,認定甲、乙君之買賣交易在101年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101年1月20日至101年9月1日止,應適用15%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750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250萬元外,另處以1倍罰鍰250萬元。
   
所有權人出售不動產,應正確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以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因申報錯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