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8 01:13:5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6.18坊間一般「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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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18坊間一般「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重點說明】
應課營業稅:月子中心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收入
免課營業稅: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又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方屬醫療勞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免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辦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經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納營業稅及免處罰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依醫療法、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某甲所經營非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之家,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

未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非屬於醫療勞務,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請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