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20:50:0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6.14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供出租使用的房地不論有無取租金,均難逃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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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14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供出租使用的房地不論有無取租金,均難逃奢侈稅
持有不動產如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於2年內出售時,應主動報繳特銷稅。
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者,可排除課徵特銷稅;但是在持有期間內如曾供出租使用者,仍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主動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1年間買入800萬元之不動產,數月後即再轉手以1,000萬元之價格出售。甲君因僅有該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無持有其他房地;而且已經將其戶籍登記遷入,經初步審核似乎符合免課特銷稅。惟進一步向地政機關及貸款銀行調閱房地買入及賣出合約書,查得甲君在買房地合約書中註明要繼受賣方乙君與原房客丙君間原租賃契約關係的權利義務。甲君並於租賃契約中修改其本人為出租人,並主張並未依租賃合約收取任何租金,僅係收取房屋清潔維護之費用。由於甲君在房地持有期間內確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且未依限申報繳納特銷稅,遭查獲,按特銷稅相關規定,核定補徵稅額150萬元並處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