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4 20:54:4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5.13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否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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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3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否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申報程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申報期限(102年5月1日至31日止)內辦理申報並繳清自繳稅款。如逾期申報或繳納稅款者,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至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雖不加計滯納金,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二、應如期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採用網路申報,或採用人工申報經報准延至102年6月30日以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2年6月30日前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6月30日適逢假日,故截止日順延至7月1日。如未檢附或逾期提出者,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每年皆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因疏忽上述申報程序要件,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有盈虧互抵及交際費限額提高等各項優惠規定。籲請營利事業應加強檢視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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