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2 22:36:3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5.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辦流程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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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辦流程及注意事項

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所定之支出比例,業經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1020005149號令發布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且為縮短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辦流程,及回歸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機制,將現行申辦結餘款保留程序,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查明後,轉請財政部同意,始有免納所得稅之適用,修正為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即可。
機關團體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其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同條項款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惟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四年為限,如使用計畫之運用年度跨二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且應就該金額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三、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該項不動產之用途,應與其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如作為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應注意帳列累積虧損數之正確性。
四、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儘速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稽徵機關供核。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備供未來從事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使用。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四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