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2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外匯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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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外匯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
【舉例說明】
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29元時,民眾以新臺幣2,900,000元買進100,000元美元,作為外幣定存,該銀行牌告一年利率為1.2%,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嗣存了兩個月期時,由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0元有利可圖,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臺幣,其獲利如下:
一年期利率1.2%,換算成一個月期利率約為0.1%,美元定存二個月的本利和為100,000*(1+0.1%)*(1+0.1%)=100,200,經以30元匯率兌換成新臺幣計3,006,000元,其中2,900,000元為購入美元成本,利息所得6,000元(利息:200美元*匯率30=新臺幣6,000元),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年度利息收入27萬元以內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100,000元即為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計入所得稅總額。
納稅義務人若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有漏報,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民眾倘若以不知匯兌交易屬財產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即使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仍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之過失要件,因此,民眾如有外匯買賣時,應妥善保存其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