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5 02:17:3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24【營所稅-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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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4【營所稅-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時,應先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投資收益後之餘額,始可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7千餘萬元,公司申報時係依97年度申報虧損數列報,惟未減除虧損年度所取得之投資收益。經國稅局查核97年度虧損金額爲6千餘萬元、當年度取得所得稅法第42條之投資收益5百餘萬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計算,其前10年虧損扣除額僅餘5千5百餘萬元可供扣除。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先以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盈虧互抵,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之權益。
【函號】: | 財政部66/03/09台財稅第31580號函 |
【法條】: | 所得稅法第39條 |
【要旨】: |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
【內容】: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編者註:已改為5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財政部66/03/09台財稅第3158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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