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3 22:11:1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23個人出租房屋應課徵營業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區別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4.23個人出租房屋應課徵營業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區別
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應將所得列報為租賃所得,併課綜合所得稅,很多民眾並不清楚。
財政部97年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令明確規範: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
㈠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㈡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㈢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反之,未符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將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的房屋再出租,如有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者,就是營業行為,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