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1 15:39:3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20 個人對籌備中的公益機關團體之捐贈,是否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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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  個人對籌備中的公益機關團體之捐贈,是否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捐贈收據應將受贈團體的核准設立文號載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該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和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個人對籌備中的機關團體所為之捐贈,因該機關團體尚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故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及同法第11條第4項的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惟上述機關團體嗣後如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時,仍准按實際捐贈年度,依法按捐贈追認其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