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6 22:47:1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6-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
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20,000

x

5%

-

0

=

 

520,001~1,170,000

x

12%

-

36,400

=

 

1,170,001~2,350,000

x

20%

-

130,000

=

 

2,350,001~4,400,000

x

30%

-

365,000

=

 

4,400,001以上

x

40%

-

805,000

=

 


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之調整,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