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01:12:0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1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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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象 | 條 件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 | 已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納稅人子女 | 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者。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兄弟姐妹 | 未滿二十歲之兄弟姐妹,或已滿二十歲但有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殘障經醫師證明,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孫、甥、姪) | 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具家長家屬關係,即其中一方需為戶長)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確受納稅人扶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