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21承租人代出租人納稅 可報租金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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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說明】
李先生99年度現金給付租金10萬元,並代房東履行房屋稅納稅義務,繳納1萬元稅金,則99年度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1萬元。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租賃所得扣繳稅款若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租金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租賃契約書是否有約定該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之情事,如約定有前揭情事,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說明】
若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108,000且由承租人負擔繳納租賃扣繳稅款,該筆租金108,000元則為給付所得淨額,則扣繳稅款應為$12,000【每個月租賃所得($108,000/90%)×扣繳率10%)】,而非$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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