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4 03:42:1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2.19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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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係於民國73年間開發完成,推動初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兼顧稽徵效率及降低營利事業經營成本之考量下,財政部前於75年7月18日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發布,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實施26年以來已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圓滿達成階段性目標。

鑑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財政部爰於101年9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釋發布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獎勵措施。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積極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以提升徵納雙方處理稅務資訊之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於102年12月31日前,改為全部開立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適用降低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規定。

原為符合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而享有租稅優惠之營業人如欲繼續享受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請及早加入開立電子發票之行列,不僅節能減碳為地球盡一份心力,亦可享有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