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5 10:21:4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23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如有支付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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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致有逃漏稅款之嫌。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符規定。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條件者,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均應計入其完稅價格:
一、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直接或間接支付之權利金。
二、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為貨物進口之條件之一。
三、進口人依交易條件之約定支付給非賣方之第三者(專利權所有人)之權利金。
另如進口人基於製造成本之考量(自己製造因量小不符經濟效益),而向國外賣方購買貨物(作為原料)以製造為成品,須另支付賣方之權利金,因屬進口貨物使用專利權之代價,亦須計入完稅價格。又如進口人進口濃縮液除支付貨款外,事後經由賣方技術援助,而調配稀釋成零售包裝所支付之權利金,因與進口貨物有關,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進口地海關於通關流程中,如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若於進口貨物放行後始發現上述情事者,則將移各關事後稽核單位處理。關務署特籲請進口人若確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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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漏未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權利金,致有逃漏稅款之嫌。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造成事後補徵稅款之困擾,關務署籲請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無論係支付予賣方或權利所有人,均應主動於進口時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以符規定。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一般而言,凡符合下列條件者,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均應計入其完稅價格:
一、為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直接或間接支付之權利金。
二、進口人所支付之權利金為貨物進口之條件之一。
三、進口人依交易條件之約定支付給非賣方之第三者(專利權所有人)之權利金。
另如進口人基於製造成本之考量(自己製造因量小不符經濟效益),而向國外賣方購買貨物(作為原料)以製造為成品,須另支付賣方之權利金,因屬進口貨物使用專利權之代價,亦須計入完稅價格。又如進口人進口濃縮液除支付貨款外,事後經由賣方技術援助,而調配稀釋成零售包裝所支付之權利金,因與進口貨物有關,亦須計入完稅價格。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進口地海關於通關流程中,如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權利金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若於進口貨物放行後始發現上述情事者,則將移各關事後稽核單位處理。關務署特籲請進口人若確有依交易條件支付之權利金,應主動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申報,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