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6【營業稅】101年10月至12月小規模營業人及102年1月份特種飲食業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期間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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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營業稅額每3個月一季,按季填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特種飲食業則按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原定按季開徵101年第4季及按月開徵102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因此將繳納期間展延至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按季及按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稅款繳納方式,除可臨櫃至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繳納或採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於繳納期間屆滿(原繳納期限102年3月1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日至3月11日)後2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等方式擇一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更可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營業門市以現金繳納,享受24小時的繳稅服務,且免負擔手續費(信用卡除外)。所以101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及102年1月份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核定稅額,在102年3月13日24時前,皆可以前述方式繳納稅款。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事繁忙,忘了繳稅而受罰或排隊等候繳稅之苦,建議營業人可利用本身或獨資資本主(或配偶)、合夥之登記負責人等個人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繳稅,營業人僅需依式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即可享受安全、省時又便利的轉帳納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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