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22:56:45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0.15民眾因滯欠稅款被移送強制執行一次繳清確有困難者,可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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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繳款書一經合法送達後,如逾繳納期限才繳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所欠繳之稅捐時,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案件,如未依限繳納或所出具之任一期票據未依限付款,行政執行署即會廢止分期繳納,而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之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