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23:12:4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0.11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如損失已申報而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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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遭受水災、火災等損失,應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列報於結算申報書「災害損失」項下,如受有保險賠償,則應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列報於「其他收入」項下。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舉例說明】
某營造公司漏未申報其興建中之工程水災損失之賠償收入,該公司主張實際水災損失金額大於理賠收入,故均未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並無漏報之情事。但該營造公司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並無確實證據證明其水災損失在建工程明細。因該發生損失之工程無結轉損失之紀錄,相關材料、人工及費用(包含水災前已投入部分)均已列報於工程成本,且該營造公司又無列帳以外之災害損失相關憑證等證明,因此國稅局就漏報之賠償收入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未報經派員勘查,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雖仍可核實認定,但將增加事後舉證之困難度。營利事業萬一不幸發生災害損失,最好依規定報請國稅局勘查核定,並將實際受損金額及取得之賠償金額分別如實列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