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22:52:2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31【奢侈稅】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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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一、不動產經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二、賣方嗣再出售該不動產,其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前點自本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