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22:32:35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0.4【綜所-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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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時,誤以為可自行選擇按出售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按財政部核定之標準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致國稅局查獲實際交易所得高於財政部核定之標準時,遭補稅送罰。

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如其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仍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避免遭查獲實際交易所得高於財政部核定之標準時,補稅送罰,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