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2 18:40:16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9.26出售原有房地,可免將持有原房地後繼承取得之房地計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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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欲銷售之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即符合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得予排除課稅。
依財政部101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100470590號函釋規定:
納稅義務人原有1戶房地,嗣後另繼承房地,於出售該原有房地時,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免將繼承取得之房地計入。惟如先繼承房地,於出售其後取得之其他房地時,即無前函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