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25請藝術品拍賣公司據實填復上半年度各次拍賣會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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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個人委託藝術品拍賣公司以公開拍賣會的形式出售古董藝術品之交易情形,國稅局已對本市之拍賣公司寄發「藝術品交易資料通報表」,請業者就上半年度各次拍賣會成交紀錄詳實填報後,寄送該局。
上述藝術品拍賣會成交資料調查作業,原按拍賣場次分次調查。為簡化作業,自101年起改為於每年之7月及次年之1月就拍賣公司上、下半年度舉辦之拍賣會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委託拍賣人(卽出售人)姓名、統一編號、交易日期、成交額、藝術品種類、藝術品名稱、作者、規格、材質外,另有關買賣雙方支付之手續費及發票號碼等也屬調查範圍,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回復。
【核實認定】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參加拍賣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出售人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未提示資料】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董、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舉例說明】
張三於100年度出售收藏之藝術品乙件,其拍賣成交價為100萬元,如以該年度適用之同業利潤淨利率最高之「古玩書畫」類別15%計算,其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5萬元,如以張三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12%計算,應納稅額為1萬8千元,僅占拍賣成交價之1.8%。
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或透過拍賣會買賣獲利者,務必將該項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稅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事證,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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